通知要求,要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各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的方式,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要求,要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管理,医院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同时,考虑到我省目前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合理设置过渡期,采取逐步化解、分步实施的方式,在合理化解历史陈欠问题的同时,逐步提高回款及时率。各医疗机构要力争在2016年5月底前彻底解决历史陈欠问题,并实现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60天、到2016年12月底过渡到不超过30天的工作目标。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药品集中采购、尤其是药款结算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要规范和净化药品在医疗机构内部的流通渠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医疗机构设立结算户头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纠正和禁止医疗机构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款结算工作的督导、检查,并提出分步整改措施。要坚持问题导向,剖析问题根源,落实改进措施。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和省直各医疗机构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药款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导检查工作和整改措施制定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卫生计生委,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信息来源:辽宁省卫生计生委